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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一)死亡;
(二)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三)已經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四)已經成為公務員,但是聘任制公務員除外;
(五)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情形而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經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其已經享有的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