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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較多的,可以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
設立成員代表大會的,一般每五戶至十五戶選舉代表一人,代表人數應當多于二十人,并且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
成員代表的任期為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成員代表大會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行使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成員大會部分職權,但是第一項、第三項、第八項、第十項、第十二項規定的職權除外。
成員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成員代表大會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成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