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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市外異地就醫包括下列適用范圍(不含赴港、澳、臺地區及出國):
1.在市外長期居住的參保人(應在同一地連續居住達6個月以上,且應提供居住地的居住證明)。
2.旅游、探親,及學生休假、休學、實習等原因離開本市期間患急病住院的參保人。
3.病情復雜、危重,經當地二級以上(含二級)定點醫療機構(專科醫院除外)診療,無法確診或不具備診療救治條件的,且本地最高級別醫院因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確診的疑難病癥需市外轉院診療的參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