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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具體包括:買賣土地以及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行為或者違法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交由單位或個人使用等。
二是非法占地的行為,具體包括: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等。
三是破壞耕地的行為,具體包括: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行為等。
四是非法批地的行為,具體包括: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土地;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違法違規供地等。
五是其他土地違法行為,如臨時用地期滿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未恢復種植條件的;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建筑物的;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標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