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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開平市人民政府印發了《開平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和目的
2019年7月1日,國務院印發實施的《政府投資條例》(國令第712號)(以下簡稱《條例》)是我國首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法規,實現了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頂層設計。2021年12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發改投資〔2021〕1813號),要求各地推動出臺政府投資法規配套制度。2023年11月10日,省政府印發的《廣東省省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粵府〔2023〕93號)結合廣東省實踐,對一些項目審批部門和項目單位反映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針對性規定。江門市于2024年啟動了對原《江門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修訂,并于2024年8月8日印發了《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江府〔2024〕13號)。我市原《開平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于2020年制定印發,于2021年修訂,該辦法總體推動了我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范化、流程化,為更好地與上級政策文件相銜接,以及現有工作相對接,我市有必要進行修訂。
二、主要制定依據
(一)《政府投資條例》(國令第712號)
(二)《廣東省省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粵府〔2023〕93號)
(三)《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江府〔2024〕13號)
三、適用范圍
開平市政府投資,是指在開平市域范圍使用市本級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限額以下的裝修和修繕項目、政務信息化項目等另有規定的,各從其規定。
四、主要內容
《開平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共十三章七十七條,與原《管理辦法》相比,合計共修改涉及43條,具體來看:
一是文字性表述修改涉及34條。主要包括新增引用上級文件或按規范性文件印發要求更新內容、按照上級最新的要求規范文件有關表述、對原條款表述不清晰或有歧義的部分進一步明晰等。
二是新增或細化重要條款涉及4條。主要包括:第二條參照省明確限額以下的裝修和修繕項目、政務信息化項目等按相關規定管理。第六條根據工作實際新增事前績效內容;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參照省以及工作實際需求新增應急項目報請市政府同意先行建設,事后據實審批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第六十八條參考相關的估算管理規定,增加了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做好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管理的有關要求。
三是刪除具體條款2條。包括:第六十六條第四款“項目納入政府投資工程廉情預警評估系統進行監管”,主要考慮是2016年全省部署推動該系統建設,但近幾年該系統未實際使用。第七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規范的范疇。
四是按照最新政策要求和項目管理需求實質性修訂涉及9條。主要包括:1.調整政府投資計劃編制體例。參照省將政府投資計劃分為三年滾動計劃和年度計劃,刪除原《管理辦法》年度預計劃相關內容;并將年度計劃項目分為實施項目(已完成立項手續)和儲備項目(預計年內可完成審批手續)。2.規范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要件。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要求,取消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環節的自然資源部門的“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或者用海預審意見”和財政部門的“資金安排及落實情況說明”容缺承諾。3.更新納入立項管理的裝修修繕金額標準。按照《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粵財采購〔2020〕18號)要求,明確項目總投資在400萬元以下(不含400萬),與建筑物、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單獨裝修及修繕工程,按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管理(原條款為200萬元)。4.規范細化概算調整審批流程。參照周邊地市政府投資項目以及資金管理要求,對概算調整按照資金規模劃分履行不同的報批手續:①超過批復的概算10%以內,調增金額在100萬元以內、資金已經落實的,經征求發改、財政、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報原批復部門調整;②超過批復的概算10%及以上在但可研批復的估算10%以內的,或者調增金額在100萬元以上但可研批復的估算10%以內的,按程序報市政府同意后調整;③超過可研批復的估算10%以上的,重新編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項目立項程序重新報批。
五、咨詢方式
相關企業或市民如有未明事項,歡迎咨詢開平市發展和改革局,地址:江門市開平市三埠街道沿江西路39號,電話:0750-2360969,電子郵箱:kpsfgj@jiangme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