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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業農村廳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管理辦法》(粵農農規〔2019〕9號)于2024年10月20日有效期屆滿。因工作需要,該文件有效期滿后繼續實施5年,文件內容不變,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0日。
一、出臺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對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實行品種審定制度,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農業農村部制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者具備試驗能力并且試驗品種是自有品種的企業聯合體、科企聯合體和科研單位聯合體,可自行開展品種試驗。
我省每年申請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近400個,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統一組織的品種試驗雖經多次擴容,暫時還無法滿足品種試驗需求。聯合體試驗制度拓寬了品種試驗渠道,對解決我省品種統一試驗容量不足問題,加快優良新品種的審定和推廣應用、促進品種更新換代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規范我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行為,保障我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制度依法施行,根據《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廣東省農業農村廳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法律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二)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三、目標任務
規范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工作,加快優良新品種的審定。
四、主要內容說明
《辦法》明確了制定目的、申請條件、需提交的資料、試驗的監管、對弄虛作假的處罰等內容。
第一條,明確制定《辦法》的目的、依據。
第二條,規定了聯合體的類型為廣東省內的科研單位聯合體、科企聯合體和企業聯合體。
第三條至第六條,明確申請聯合體試驗的條件。聯合體成員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開展相應試驗的能力和條件,需簽訂兩年以上聯合體試驗合作協議,應確定1個牽頭單位和1名試驗主持人,參試品種應當是聯合體成員的自有品種。
第七條,明確試驗承擔單位和技術人員的條件。試驗承擔單位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穩定的試驗用地、儀器設備和技術人員;品種試驗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品種試驗相關工作經歷。
第八條,明確申請聯合體試驗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廣東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申請表、試驗實施方案、試驗合作協議、牽頭單位與試驗承擔單位簽訂的合作協議、相關資格和資質材料和品種審定相關申請資料。
第九條,明確聯合體試驗實施的要求。試驗點應有代表性,區域試驗、生產試驗點均不少于5個。
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明確聯合體試驗的監督管理。明確廣東省省級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負責聯合體試驗的監督檢查,試驗牽頭單位和試驗主持人應定期組織開展品種試驗考察,試驗牽頭單位在品種進入生產試驗后應將標準樣品提交省品審辦。
第十四條,規定聯合體對試驗數據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規定聯合體成員單位弄虛作假的責任。明確弄虛作假成員單位三年內不得申請品種審定,不得再參加聯合體試驗;其他成員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三年內不得參加聯合體試驗。
相關稿件: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延長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管理辦法有效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