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廳機關各處(室、局):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規范本廳行政執法和執法責任追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國土資源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廳實際,制定《廣東省國土資源廳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經廳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2015年2月2日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廳行政執法和執法責任追究工作,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本廳作為行政執法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政確認、行政檢查等行政行為。
本辦法所稱執法機構,是指本廳負有行政執法職能的內設機構。
第三條 本廳各執法機構根據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權責清單》、《廣東省國土資源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內設機構職責細化及崗位設置》的相關規定確定執法分工,負責做好本機構職責范圍內行政執法工作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
廳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組織、實施本廳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具體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廳政策法規處)承擔。
第四條 廳主要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對本廳行政執法工作負總責。
廳分管負責人對其分管范圍內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并對廳主要負責人負責。
各執法機構負責人對本機構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并對廳分管負責人負責。
各執法崗位的執法人員對其承擔的具體行政執法工作負直接責任,并對其所在執法機構負責人負責。
第五條 本廳行政執法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公開、高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形式規范。
第六條 本廳各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測繪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及《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法定職權,遵循法定程序,承擔法定責任。
第七條 本廳實行重大、疑難行政執法事項集體會審制度與合法性審查制度。
重大、疑難行政執法事項由廳主要負責人或委托廳分管負責人主持召集相關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以及經辦人員進行討論、審議,提出處理意見并經政策法規處合法性審查后報廳務會審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疑難行政執法事項:
(一)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
(二)經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三)經過聽證程序,需要對擬定的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實質性修改的;
(四)案情復雜,難以定性的;
(五)可能引發重大社會影響,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涉嫌犯罪,依法需要向司法機關移送的;
(七)其他屬于重大、疑難行政執法事項的情形。
第八條 本廳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按照《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第四章的規定,對廳內各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情況實行評議考核。
評議考核工作結合本廳每年依法行政考評迎檢工作,由廳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廳政策法規處)負責具體實施。
第九條 評議考核中發現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或者行政執法案卷不規范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按本辦法的規定追究行政執法責任。
第十條 本廳各執法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不依法行使職權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過罰相當、懲教結合的原則,按照《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第五章的規定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第十一條 本廳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對本廳各執法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認定,具體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廳政策法規處)負責。責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權限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責任人的行為導致行政賠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及其責任追究的信息公開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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