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工作是辦事處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為加強和完善對本級統計工作的管理和規范,確保辦事處統計工作的依法開展以及各項統計指標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客觀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廣東省統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統計工作的意見》(江府辦[2007]130號)的有關要求,結合辦事處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統計責任人和統計負責人
(一)統計責任人
辦事處謝志軍黨工委委員為辦事處統計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辦事處統計整體工作負領導責任。
(二)統計負責人
辦事處經濟經濟促進局方軍紹同志為辦事處的統計負責人,對辦事處統計整體工作負直接責任。
二、統計機構和統計聯絡員
(一)統計機構
統計辦是辦事處的綜合統計部門和統計業務的統一對外窗口,主要負責辦事處的綜合統計工作。包括:負責搜集、整理、歸口并匯總辦事處的各項統計資料;對辦事處內部的各個工作部門進行統計業務上的指導和協調;對轄下各個村(居)委、直屬各個有關單位、各企業的統計業務工作進行依法管理和依法規范。
(二)統計聯絡員
辦事處內部的各個職能部門要指定一名統計聯絡員,負責本職能部門所涉及的有關統計資料的歸口匯總工作,并按統一規定的時間內報到辦事處統計辦,由統計辦作進一步加工整理,形成綜合統計資料并歸檔保存。
三、統計臺賬管理制度
統計臺賬是將各種原始資料進一步加工整理后,匯集在一起而設置的統計賬冊,是總結生產經營活動成果、社會發展狀況、分析經濟運行質量、向領導提供各種統計資料以及向有關部門上報各種統計報表的重要依據。
(一)統計臺賬的建立
統計臺賬采用分部門(分專業)設置、歸口管理的原則,統計臺賬的設置既要適應行政管理、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各種業務管理的需要,又要滿足上報報表、積累資料和分析情況的需要。臺賬指標設置的基本原則是:凡是上報的統計報表有設置的統計指標,臺賬必須要設置,指標排列的順序必須與報表相一致。除此之外,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其他指標。
1、建立健全各有關專業的分月統計臺賬。一是建立工業統計分月臺賬;二是建立能源統計分月臺賬;三是建立貿易業統計分月臺賬;四是建立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分月臺賬;五是建立房地產開發業統計分月臺賬;六是建立除上述專業以外的其他有關業務的分月統計臺賬。
2、建立健全各有關專業的分季度、季節或半年統計臺賬。一是建立勞動工資統計季度臺賬;二是建立建筑業統計季度臺賬;三是建立農業統計專業的季節性統計臺賬;四是建立除上述統計專業外的其他有關業務的分季度、分季節或半年統計臺賬。
3、建立健全各有關專業的歷史統計臺賬。無論工業、能源、農業、貿易業、建筑業、房地產開發業、固定資產投資、勞動工資等統計專業,均需建立健全歷史臺賬,按年度做賬。
(二)統計臺賬的管理
1、各種統計臺賬必須進行分類和統一編號,建立臺賬清單,臺賬的新建或撤銷必須報統計辦備案。
2、辦事處內部各部門應結合本部門的具體情況,按照統計辦的統一要求,設置相應的統計臺賬,臺賬的登記、計算和審核都要有專人負責,每種臺賬都要注明建賬人、建賬時間、接賬人、接賬時間等,并在有關人員發生變更時辦清移交手續。
3、臺賬要求做到:登記準確及時,指標設立齊全,格式設置合理、易于操作,年月結清,字跡清晰,賬面整潔,賬內的指標數據必須與上報的各項統計報表的指標數據相一致。
4、統計臺賬屬永久性保存資料,必須以電子版(內存)和紙介質版(打印出來)并舉。凡以手工筆記形式入賬的,不得使用鉛筆,應用鋼筆(不脫色墨水)填寫,不允許以表代賬,臺賬應注意保管和保密,無關人員不得隨意翻閱。
四、統計報表管理制度
統計報表是統計調查的一種基本形式,是反映辦事處各行各業生產經營活動成果、社會發展狀況的源頭數據和匯總數據的綜合體現,必須規范整理、保存和管理。
(一)基層月報表的整理、保存和管理。基層月報表提指執行國家統計報表制度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房地產開發業企業等專業的各類月度報表,經審核、匯總和入帳后,應按月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并加蓋封面,封面應注明“表名”及“表號”。基層月報表一般保存1-2年,并由負責該報表工作的專人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隨意翻閱。
(二)基層季度、半年或年報表的整理、保存和管理。基層季度、半年或年報表經審核、匯總和入賬后,按季度、半年或年度進行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并加蓋封面,封面注明“表名”及“表號”。季度和半年報表一般應保存1-2年,年報表一般應保存5年,并由分管人員專人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隨意翻閱。
(三)對外報表的整理、保存和管理。對外報表是指辦事處各個工作部門上報給上級有關部門的各種綜合報表,這些綜合表的整理、保存和管理原則上與上述基層表的要求相一致。
除上述報表外,其他報表如一些臨時性或周期性的調查表,如無明確規定,可咨詢制發這些報表的有關部門意見后進行整理、保存和管理。
五、統計資料的使用、提供、發布及保密管理制度
辦事處內部使用的各類統計資料,提供部門必須有專人負責,責任人必須認真檢查與本部門有關的各類統計數據的來源,做到數出有據,提供者須對因數據失誤造成的影響或產生的不良后果承擔責任。為做好統計資料的保密工作,凡對外提供、公布、報道或交流的統計數據,必須經統計辦核準,并經辦事處主管領導批準后方能提供。任何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單位或個人提供辦事處的有關統計數據。凡有關辦事處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統計數據,由統計辦統一管理,并按業務分工的原則,由各相關部門負責提供。
基本統計數據包括:工業、農業、貿易業、建筑業、房地產開發業等。
六、統計人員的任用、上崗及變更交接管理制度
(一)統計人員的任用和上崗。統計工作是一項龐大而復雜的數據采集和加工整理工作,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因此,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大專或相當于大專以上學歷,并參加上級統計部門組織舉辦的統計上崗或統計專業技術資格培訓考試,領取統計上崗證或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證后方能從事統計工作。
(二)統計人員的變更交接。統計人員如有變動,應全面地、系統地做好各項相關交接工作,對重要的辦公設備、器械和統計資料的交接,交接雙方應在事先印制好的《交接清單》上簽名認可,《交接清單》應列明交接資料的具體名稱、計量單位、數量、移交人、承接人、交接日期等。
本制度由統計辦負責解釋。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