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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創新現代農業經營體制 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實施意見》(粵發[2013]7號)、《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粵發[2014]9號)和江門市委、市政府《關于推進體制機制創新 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實施意見》(江發[2013]9號)精神,支持、引導和培育我市家庭農場健康發展,推進適度規模經營,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根據《廣東省農業廳關于促進我省家庭農場發展的意見》(粵農[2014]310號),制定本辦法。
    一、家庭農場認定標準和條件
  (一)主體職業化。家庭農場的從業人員主要是家庭成員,從事農業經營職業化特征明顯,通過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農村耕地、林地、“四荒地”、水面等,進行適度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商品化生產經營的,均可依法登記為家庭農場。
  (二)家庭農場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標準和條件:
    1、家庭農場的地址必須在我市轄內,農場負責人(主要經營者)原則上應是我市農民或其他長期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員。
    2、家庭成員是家庭農場主要從業人員(家庭勞動成員在2人以上)。農場長年雇工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家庭勞動成員數量。
    3、家庭收入以農業收入為主要來源。即:農業凈收入占家庭總收入的80%以上,家庭成員收入水平不低于本市城鎮居民收入水平或相當。
    4、經營規模適度并相對穩定,土地比較集中,土地流轉經營期限5年以上(指剩余承包期限),經年投入累計在50萬元以上,且符合本市農業產業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糧油、蔬菜、瓜果、茶葉種植等連片土地經營面積不低于50畝;
   (2)從事生豬養殖存欄1000頭以上;牛養殖存欄100頭以上;羊養殖存欄500頭以上;雞養殖存欄20000羽以上;鴨(蛋鴨)養殖存欄10000羽以上;鵝養殖存欄5000羽以上;
   (3)從事水產養殖水面面積100畝以上;
   (4)從事立體種養綜合性農場100畝以上;
   (5)其他符合以家庭經營為主,進行適度規模經營的農業經營主體。
     5、家庭農場生產經營過程要有比較完整的財務收支記錄。
     6、從事種植、畜牧養殖等農場要符合法律法規和我市有關種植業、畜牧業管理規定。
  二、家庭農場認定程序
     1、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向鎮(街)農辦提出認定申請,填寫《開平市家庭農場認定申請表》(附件1),并連同農場主身份證復印件、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復印件等材料交回;
     2、鎮(街)農辦負責校驗、審核相關資料和情況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合法性,并在《開平市家庭農場認定申請表》加具審核意見后呈報市農業局;
     3、市農業局對申請農場進行實地綜合考察評價,對符合認定標準條件的給予批復確認,并授予“開平市家庭農場”牌匾。
    三、家庭農場管理
    1、鼓勵支持家庭農場開展標準化、規范化建設,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
    2、鼓勵支持家庭農場以經營者姓名、商標作為字號或以字號申請商標注冊。經認定的家庭農場自主決定是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3、經認定的家庭農場實行“三年一審”制度。經審驗合格的家庭農場方可享受各級有關扶持和優惠政策。
                            開平市農業局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